律师解析:
若有企业在女性雇员怀孕期间予以解雇,这实为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
通常而言,此类女性雇员可享有继续履行原有的聘用协议之权益,或是向相应企事业单位申请
赔偿金。
关于
赔偿金额的设定,通常以
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作为参考。
而对于经济补偿方面,补偿方式则须按照员工在该
企业单位所处服务年限的长短来确定,即每满一年便需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若员工在企业单位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将其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
反之,若员工在企业单位服务未满六个月,则仅需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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