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就此情形而言,我们不能轻易将其视为某种形式上的
胁迫。
对于因协商解雇未果而导致的调岗行为是否合理及合法性,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综合考量。
假如新的职位所对应的工作职责、薪资水平以及工作环境等各方面都与其原有的职位存在显著的差异,而且企业并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及
证据来支撑这一变动,那么此举便有可能被视为一种变相的迫使
劳动者离职的手段。
然而,若调岗行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紧迫性,如由于企业业务方向的调整、员工能力无法适应现有职位需求等原因引起,则未必能够被认定为是对劳动者的某种形式的恐吓或威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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