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十二个月内的员工平均
工资时,我们须将其计入到计时薪酬、计件薪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形式的货币性收入中;
然而,对于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所承担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动保护领域的开销,或者是按照规定尚未被纳入工资总额范畴的各类
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劳动收入,则通常不会包含在计算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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