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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提前几日告知员工

时间:2025.04.24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815人
律师解析:
劳动者试用期内在满足录用条件这一法律前提下,仍然存在不当行为或表现,有违录用条件,在此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有权立即终止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
然而,若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即当劳动者并非由于自身过错而导致其无法胜任现有工作,或者医疗期已满却仍无法恢复至正常状态以继续从事原工作,亦或是由于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劳动合同的履行变得困难重重时,则用人单位依法必须提前至少三天通知劳动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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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晨露律师

福建慕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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