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当事人因病而
终止劳动合同时,通常涉及到医疗辅助金的问题。
在此情况之下,雇主应当基于员工的工作年资以及实际病症情况,予以适当的
赔偿。
具体来说,若因员工患有疾病或遭受非因公受伤,导致其在法定
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继续胜任原先的工作岗位,甚至无法完成企业为其所重新指派的任务时,雇主便可通过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告知有关员工个人,或者向他们额外支付一个月薪水的方式来合法地解除与他们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
此外,雇主还有义务向相关员工
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可能产生的医疗辅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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