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
劳动合同期满且雇主拒绝
续签而导致员工离任时,此类情况通常可享受到
经济补偿之权。
在此类情况下,通常
劳动者可以毫无争议地获得相应的
经济赔偿,而该
赔偿的具体数额则根据劳动者在所在单位全职工作的时间长度来决定,即劳动者每为所在单位全职工作一年即可获得一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长达六个月及以上但不到一整年,那么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为工作了一整年;
反之,如果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那么其将只能得到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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