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企业破产清算阶段内的
工资赔付款额,其通常主要参考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得的薪酬总额。
所谓“应发工资”其实便是指劳动者为单位提供了合格工作服务之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所有
劳动报酬,其中涵盖了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奖金等多个方面。
在
破产清算的过程中,确保劳动者的工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无疑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与共益
债务之后,
破产财产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清偿破产人
拖欠员工的工资及
医疗费用、
伤残补助金、
抚恤金等;
其次,清偿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
最后,清偿法律、行政
法规明文规定应当给予员工的各项
经济补偿。
破产清算阶段对
员工工资的
赔偿,其目的在于全面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正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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