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企业面临
破产清算的特殊情境之下,孕妇所享有的
产假权益普遍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障与
赔偿。
公司在进行
破产清算程序中,应将员工的
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作为首要偿付对象。
因此,孕妇在休产假期间的薪资待遇以及与其有关的各项福利应当被视为其享有合法权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所享受的生育津贴,若已参加
生育保险,则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反之,若未参加生育保险,则按照
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此外,对于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所需的
医疗费用,也应按照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依据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具体的赔偿与保障程度可能会受到
企业破产清算时的资产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会尽全力确保孕妇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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