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作为
法人代表,在
劳动报酬方面的恶意
拖欠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首先,在此类情况下,受侵害的员工可选择向地方
劳动监察机构进行
申诉,请求该部门展开深入全面的调查并妥善处理此案。
地方劳动监察机构拥有强制性的权限,可依法指令雇佣单位必须在指定时间内支付相应的
工资款项,以确保员工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其次,员工同样有权力通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起
仲裁程序,通过公正且权威的仲裁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倘若拖欠行为所涉及到的劳动报酬金额巨大,而经过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的多次勒令支付仍未按照规定执行,那么这就有可能上升至构成
刑事犯罪的层面,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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