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
劳动关系纠纷,法律赋予了一年的
诉讼时效期限。
而针对
劳动争议方面的
申诉,法律规定了一年的
仲裁时效。
这一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
当事人实际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那一天开始。
若由于一方当事人主动向另一方主张权益、向相关职能单位求助以维护自身权益,或得到对方当事人明确意欲支付相应费用等原因,导致该仲裁时效得以中止,那么从此处起,此仲裁时效将重新计算。
然而,如遭遇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合法理由,使得当事人无法在法定的仲裁时效内提出申诉,那么仲裁时效在此情况下也会出现暂时中止的现象。
但只要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失之日起,仲裁时效就将立即恢复并继续进行计算。
在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因为拖欠
劳动报酬引发了争议,那么
劳动者在提出申诉时,将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然而,当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者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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