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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解约函应如何办理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 阅读:1032人
律师解析:
劳务派遣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任何一方选择解除劳务派遣行为时,均须向对方发出书面告知,该项告知宜以解约函形式进行,解约函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地说明终止劳务派遣的缘由以及理由,同时需注明解约生效的具体时间。
劳务派遣协议通常包括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以及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其主要面向派遣至用工单位的劳动者,这种关系牵涉到三方即劳动者、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
在我国,尤其是在事业单位内部,由于具有自身特殊性,对于用工需求往往较为强烈,而在编制不足的情况下却又亟需增加人力,此时,劳务派遣便常常成为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
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力储备,这些派遗员工并未立即成为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只有当用工单位具备足够编制之后,他们才能够转正。
然而在此期间,他们所享受到的待遇和社会保险权益,却并不亚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
因此,在有关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的辞退或辞职的问题上,若当事工人欲寻求帮助,首先应当联络劳务派遣机构获取相关信息,同时在确认解除合同时,务必仔细查阅双方所签订的派遣合同中是否已对此类事宜做出了明确规定。
综观当前许多派遣合同,对这方面问题一般均缺乏清晰详尽的规定。
因此,如因用人单位单方面无故辞退导致以派遣身份工作的人员无端失去经济保障,那么这部分人索赔几乎难以实现;
而对于那些因为自动提出辞职的工人,只要能够在离职前一个月向劳务派遣机构做好协商工作,通常亦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双方在合同中专门对此另有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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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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