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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社保,劳动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社保纠纷 阅读:956人
律师解析:
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对员工进行社会保障金的缴纳,那么员工依法享有权利以用人单位并未按照规定流程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决定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提供补救措施以使其重新获得社会保险待遇,员工可以据此为由,提出相应的法律索赔请求,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赔偿
此外,在此种情况下,当员工以此类理由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必要承担对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将根据员工在用人单位任职的年限长度为依据,每满一年便视为一个阶段,按照一个月的固定工资额度进行发放。
对于工作时间长达六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一整年的员工,其经济补偿金额将被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
至于那些工作时间不到半年的员工,则按照半个月的固定工资总额计算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员工的月度工资数额大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属市政府或设有市级管理机构公布的当年当地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在确定其经济补偿金额时,需按照该员工月薪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且每位员工得到的经济补偿总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特指南职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前的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薪酬水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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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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