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
合同到期不续签时的补偿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与分析。
若用人单位认为无需继续与其签订新的
劳动合同,应向
劳动者支付适当的
经济补偿金;
具体数额为工作满1年的,需支付1个月的本人
工资。
但若是在具备即时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资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却拒绝与其
续签,这种行为将被视为非法,其应对劳动者给予相应的
赔偿金;
具体数额为工作满1年的,须承担2个月的本人工资。
然而,倘若用人单位始终保持原有的
劳动条件或仅通过提升的方式来满足劳动者需求,而劳动者依然拒绝续签的,那么无疑对其无法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相反地,若是用人单位由原本的劳动条件向下降,劳动者却仍选择不再续
签合同,此时他们有权索取
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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