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用工活动的用人单位及其所属的
劳动者之间所产生的以下几种类型的劳动争执问题,都将按照本项法律条款进行处理解决:
首先是关于
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问题;
其次是关于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
终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相关争议问题;
第三类即是围绕着开除、解雇、
辞职或离职事宜引起的争议争端;
第四类涉及到由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引发的争议
纠纷;
最后一类则是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用支出、
经济赔偿金或其他
补偿金等等涉及到的各类争议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有这些
类别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可能遇到的各类
劳动争议问题,对此,我们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意识,及时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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