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其
续签与否并由此引发的补偿事宜,需依据具体实情予以细致分析。
首先,若雇主方主动表示不再续订该项
劳动合同时,须对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反之,倘若是由员工方面拒绝续约,则可分成两种具体状况进行探讨:第一种是若雇主保持原有的或是以改善原有劳动环境与条件作为前提,但遭到员工拒绝时,此时无需向员工
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另一种情况是,即便雇主选择下调原有劳动环境与条件,只要员工拒不同意续
签合同,那么便有权向雇主索取经济上的
赔偿。
在此类情况下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劳动者自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除以工作年限为计,每满一个年限,则应支付相等于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
至于那些工作时间已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整年者,参照一整年来计算;
如若未满六个月,则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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