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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有补偿标准吗

时间:2024.09.05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312人
律师解析:
对于故意拖欠员工薪资的用人机构,需按照应付欠款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之间的标准,向受雇人员额外支付赔偿费用。
相关部门将有权利要求欠薪的用人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所拖欠的劳动薪酬、加班费用或经济补偿等款项;
若该用人机构所支付的劳动报酬未能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全额补足缺失的部分;
逾期仍未支付,相关部门有权要求用人机构按照应付欠款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之间的标准,向受雇人员额外支付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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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吴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专注于婚姻继承领域、劳动领域、医疗美容领域及企业法律顾问,在实践过程中处理过大量不同类型的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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