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
劳动合同续签以及相应
经济补偿的问题上,我们需要依照中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来执行。
在此条款中明确指出,如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订
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反之,如果用人单位在保持原有或者进一步改善
劳动条件的前提下,而劳动者选择不再
续签劳动合同,那么此时用人单位就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然而,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降低了原有的劳动条件,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接受并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此时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这里所指的劳动条件,主要涵盖了
工资待遇、工作环境以及各项福利待遇等多个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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