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何天翔律师,毕业于湖北大学法学院,法学和心理学双学士。曾就职于国有银行法务部门,现执业于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国内最大的劳动关系平台“劳动法讲习所”合作律师,君安天成商业风险管理团队名誉CEO。致力于服务广大群众和初创企业。 曾服务企业:新襄棉公司、襄州第二人民医院、美亚置业集团、鱼梁洲水上乐园、湖北淘大集公司、黄牛庄餐饮、智乐教育、为盛人力资源公司、客莱维酒店、车来美公司、青丝俏商贸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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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员工离职程序,合理处理员工离职薪酬问题。对于正式辞职或未经批准离职的员工,雇主均无权拖欠或克扣工资,需按协议进行薪酬结算,并确保完成相关偿付流程。无论是正式辞职还是擅自离职,雇主均有法定义务结算工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劳动者离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劳动者则需提前三日通知。若未按规定通知并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需承担赔偿责任。而用人单位擅自扣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则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员工未经许可擅自离岗,办理正式离职后,不得再扣减其工资,否则视为违反劳动法,单位可能面临经济损失和司法索赔。对于在职员工,若其行为给单位带来损失,单位可从其工资中扣除相应费用,但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请各位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单位利益。

通常员工因突发状况辞职或离岗,薪酬待遇不应被扣除。企业需按合约准时支付工资,非法扣减或拖欠需承担法律责任。员工不辞而别,已付出的劳动报酬不应被剥夺。企业应了解离职原因,尽快解除劳动关系,规避纠纷和风险。员工不当离职造成损失,企业可依法要求赔偿。企业擅自扣减薪资,员工可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诉或劳动仲裁解决。

员工自动离职时,公司应根据其实际工作日数计发薪酬。拒绝支付属违法行为。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