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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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职工请病假不能无限期延长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试用期一经约定,不得随意延长或更改。职工病假虽可能影响工作评估,但不构成延长试用期的合理依据。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已约定的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员工申请病假通常不会延长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仅有一次,不因病假改变。但如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明确约定且满足条件,试用期可适当延长。需遵守双方约定、合理性和时限性,禁止滥用。

员工试用期内申请长期病假,若已达到原定期限则无法延长。若法规规定的试用期短于实际确定期限,需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方可调整。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并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无效,试用期视为正式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内,员工申请病假通常不会延长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仅有一次,不因病假改变。但如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明确约定且满足条件,试用期可适当延长。需遵守双方约定、合理性和时限性,禁止滥用。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因病休假不应延长试用期。疾病影响工作绩效,但不足以成为延长试用期的理由。即便员工同意,也违反法规。建议用人单位遵守试用期规定,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试用期。员工因病无法满足要求,单位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