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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员工不提前告知违法吗

时间:2024.10.28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186人
律师解析:
若用人单位未能在解雇员工前履行告知义务,那么需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若是处于试用期阶段,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倘若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亦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若经过试用期后,用人单位首先应对员工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薪资额度的替代通知金
此后,需要根据用人单位解雇员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判断公司可承担的法律责任:
4.若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其原本薪资水平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5.若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则构成非法解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其原本薪资水平向其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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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晨律师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周晨律师,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自2012年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至今,一直专注于处理劳动纠纷领域的诉讼及非诉案件,同时不断钻研劳动纠纷领域法律法规、各地相关政策及解读等法律条文,经过十数年的诉讼实战经验与法律理论研究的积累,形成了成熟的劳动纠纷案件处理思路及解决办法,具备完善独立的办案能力,能稳妥娴熟的处理劳动关系认定、劳动报酬追索、工伤赔偿、社会保险纠纷、辞退补偿赔偿、企业裁员、企业用工管理体系等相关案件。十数年专注处理劳动纠纷领域案件,已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超400人次,为50余家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帮助,涉及劳动争议及相关案件办案总量超600件,客户遍布全国各地。执业至今,一贯秉持以诚信为本,以专业客观的法律思维为纲,实事求是为客户分析案件所涉及的用户权益、法律风险点,并针对案件情况给出客观合理的法律意见和维权方式,受到客户的广泛好评。服务内容:全权代理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阶段,包括指导、协助客户收集案件证据、整合筛选证据、撰写案件所需文书材料,立案开庭等;起草与审查各类法律文书(如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协商补偿协议、律师函等);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劳动关系法律意见咨询服务,评估法律风险,筹划权益保障思路,出具法律意见书;为企业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考勤制度等用工管理系统;提供企业裁员全案服务;法律培训;参与调解、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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