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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室内工作温度是多少度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1311人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的劳动法法规并未对工作场所的室内温度设定明确的高温条件,仅是明文指出当环境温度超过摄氏40度以上的标准值时,必须要求停止进行户外的作业活动。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当昼间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7度及以上、但低于40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每天安排劳动者在室外露天工作时间的总和不能超过6个小时,并且在持续作业的时间方面也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且需要注意的是,处于气温最高时间段(通常为中午12点至下午3点)的3个小时以内,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任何形式的室外露天作业。
而如果当日最高气温已经攀升到摄氏35度及其以上、但仍在37度以下的范围内,那么用人单位就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量,如轮流休息或换班,以尽可能地减少劳动者连续作业的时间,同时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安排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加班加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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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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