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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企业拖欠职工没有什么管理规章制度吗

时间:2024.08.28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430人
律师解析:
关于公司法代表人可酌情选择是否发放员工薪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若劳动者并未与所服务的公司订立有效的劳务合同,同时在工作过程中并没有实际投入劳动力,那么该公司便无需承担向其支付薪酬的责任。
然而,根据我国劳动法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明确要求,只要劳动者已经与公司正式确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并且按照既定协议付出了勤勉、正常的劳动,公司即有义务按月向他们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
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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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

李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善于处理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案件。办案思路灵活,案件推进速度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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