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
劳动法》,对于存在不适宜继续留任等情况的员工,企业有权依法作出终止
雇佣合同的决定;
然而,以下六类特定类型的员工,企业却不得擅自解除其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关系:
首先,对于处于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但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阶段的
劳动者,以及处于初步诊断或正在接受医学观察的疑似职业病病人,企业均无权以此理由对其实施解聘处理。
其次,如果员工刚刚在用人单位中患上职业病或是因为
工伤原因导致失去了全部或是部分劳动能力时,不论是哪种情况,企业也不得予以任何形式的解雇操作。
接着,当员工患有某些病症或者并非由于工伤造成的损伤,并且正在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
医疗期限内接受治疗和恢复时,企业同样不得单方面中止员工的聘用。
再者,女职,包括已经怀孕和正在哺乳婴儿的女性,在这些特殊时期,企业也必须给予足够的不能作为理由予以解聘。
此外,如员工已经在现有岗位上为公司服务超过整整十五年,同时年龄又未达到法定
退休规定的五年之上限,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企业也应
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擅自终止对该员工的雇用。
最后,还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列出的其他特殊情况,基于保护员工权益的考虑,企业对此类情况也不应轻易采取解雇措施。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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