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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1025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明确列出了用人单位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定情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劳动者试用期内被证实并不符合聘用的基本要求;
其次,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时;
再次,若劳动者行为严重渎职,对用人单位造成重要经济损失时;又或劳动者在外已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约,以致于对本单位正常运营带来不利影响者;还包括,劳动者利用欺骗、威胁等手段,或利用他人急迫需求,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下签订或更改劳动协议;
最后,劳动者因触犯刑法且被人民法院判决处以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情况。对于劳动者是否违反劳动法则规定的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
1.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录用标准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
3.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其他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干扰,或者经过用人单位提出矫正措施后仍然拒不遵守的;
5.由于未遵循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规定而导致劳动合同丧失效力的;
6.劳动者因为触犯刑法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对于企业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维持和再生劳动力所需的物资条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生活资料;
2.提供劳动者实现职业目标所需的物质条件,即我们所谓的生产资料;以及生产过程中具备的必不可少的物质设备条件,如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改善职业环境和提高员工劳动效率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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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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