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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社保纠纷 阅读:1172人
律师解析:
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首先需强调的是,符合以下内容方才具备申请资格:
1.劳动者需依照相关规定全部参与了失业保险计划,并且所在工作单位及个人均已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超过一年时间;
2.其次,该情况属于劳动者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业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a)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b)因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用人单位处罚,如被开除除名及解雇等;
c)受到用人单位的欺压、恐吓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不正当对待,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d)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那么劳动者也可以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此外,根据法令、规章制度以及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劳动者满足此类条件的,同样享有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最后要说明的是,劳动者需要提前完成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之后,才能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前往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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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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