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员工在前往或离开工作场所的过程中骑行电动车意外摔倒受伤。
要是这样的情况被判定为非员工自身主要过失引发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害的话,那么就符合认定该名员工为
工伤的标准。
反之,如果员工是因为自身过失骑行电动车而发生了跌倒事件,则无法被赋予
工伤的认定。
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在日常通勤过程中,只要能够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在从其所在岗位到其住所、生活所在地以及常驻宿舍这几个地方进行往返活动时,遭遇到了非由他们自身主要过失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带来的伤害,这样的员工向有关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的请求都应该得到支持与批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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