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现就员工患病申请
病假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若员工的医疗时期暂定为三个月,那么可以按照六个月内累计的
病休时间来获准休假;对于拥有
医疗期超过六个月者,其请假必须依照十二个月内累计的病休时间为准。
在此期间,病假期间薪资需按照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来发放。
除了依据本国
劳动法律
法规第二十五条所规定之情况外,当
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间,无论他们的
劳动合同是否已经到期,用人单位都不得单方面终止该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将自动延长,直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结束为止。
申请长期病假的员工在医疗期届满之后,若具备胜任原有工作岗位的能力,则可以继续履行合约。
然而,若医疗期满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无法为他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此时必须将其置于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监控之下,进行劳动能力评估。
评估结果为一到四级的员工,用人单位需要引导他们离职,
解除劳动关系,并参照
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办理因病或非
因工负伤的
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福利;而被评定为五到十级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直接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用。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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