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家庭雇工清洁房屋玻璃时发生
意外事故的
责任人分配问题,其划分需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若在雇佣行为中存在明确的
雇佣关系,那么责任应归属于雇主。
根據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当雇员在履行其受雇职责时,不幸受到身体上伤害的,雇主要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如雇员在从事此种受雇劳动中,对损害结果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该酌情免除雇主的
赔偿责任;若是由于雇员自身失误所导致的伤害事件,则雇主的赔偿责任将会被部分或者全部减轻。
反之,若
当事人是通过家政服务机构签署
承揽合同来聘请家政人员来做清洁保养业务,那么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家政服务机构才会被认定为该笔合同的责任方。
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家政公司在执行家务工作的过程中,如因自身原因而导致个人受损,其客户(也就是雇主)并不承担对此类损害的
侵权责任。
然而,假如家政公司在提供服务、发出指示或选任雇员方面存有错误,那么他们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最终需要承担何种形式的法律责任,还需要参照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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