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
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
签订劳动合同,一般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明。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工作安排,以及工作的实际履行情况;
2、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报酬的记录;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
社保的记录;
4、劳动者相关工作打卡记录;
5、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
证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何时中止?
1、劳动者应征人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2、劳动者因被依法
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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