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企业发出offer后反悔,
赔偿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需要赔偿
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后应得的
工资损失、可得
经济补偿金的损失;
2、需要赔偿劳动者在此磋商过程中而支出的损失费用,如
交通费、邮寄费、体检费等;
3、赔偿劳动者由于答应了企业offer,错失其他就业机会的而造成的
经济损失。企业发出offer之后,一旦劳动者表示同意,offer的内容就成立了。如果企业反悔的话,造成劳动者信赖利益的损失,根据
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企业需要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
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的
损害赔偿以信赖利益为基础,限于直接损失,即对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合理的费用。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后反悔,应当承担求职者因求职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用、食宿费用、通讯费用以及解除前
劳动关系所造成的工资损失等。
根据诚实信赖原则,用人单位在确定招聘员工前,应审慎选择,在给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后,不应“任性”撤销,否则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求职者因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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