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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时间:2024.09.12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870人
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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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丽律师

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

陈龙丽律师,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现任江苏无锡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会员、惠山区优秀青年律师,多次获得法院、司法局、公安分局等颁发的荣誉聘书,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谦虚好学,坚持以诚信和正直取信与当事人、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陈龙丽律师擅长各种常见民商事纠纷,执业以来已代理多起房产类、婚姻家庭类和刑事类案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同时,陈龙丽律师先后担任无锡金城职业学校、无锡市瑞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惠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祁龙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在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经济往来账目清收等方面拥有较好的法律服务经验。欢迎来电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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