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区别有:
1、
合同终止时间,不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都是固定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
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
2、
存续期限不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存续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
存续到劳动者到达
退休年龄,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3、
劳动合同解除方法不同,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劳动关系即告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劳动合同才解除。
4、
适用范围的区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专业技术性较强或管理职能岗位的职务、工种,或者
工龄达到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主要适用于非专业技术性、一般性、季节性、临时性、用工灵活、因劳动性质导致人员流动性较强的一些工作岗位。其适用范围更广,应变能力更强,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是目前实操中实践运用最多的一种劳动合同。
5、定义不同,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指
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期限,到期合同终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平原则: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3、平等自愿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4、
协商一致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5、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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