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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期间可否不参加组织活动

时间:2024.09.02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034人
律师解析:
休假期间是可以不参加组织活动的。
年休假是法律赋予职工的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再占用,因为紧急情况必须占用的,应当另行补休或者支付工资报酬。
因此,除紧急情况必须占用的情况之外,可以不参加单位活动。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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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向东律师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杨向东律师,曾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某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现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事务部执业律师,从业以来,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现担任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团队成员 擅长各类医疗纠纷,合同事宜,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凭借多年的多次参与大型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始终秉承认真、严谨、高效和专业的服务理念,同时多次参与社区普法活动为当事人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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