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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计算周期内累计病休时间未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此后请病假是否应重新计算医疗期呢

时间:2026.04.10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1294人
律师解析:
医疗期应从请病假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计算周期内医疗期未满的,则全部清零,下次请病假时在规定的周期内重新计算医疗期。如劳动者按规定可以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如果从1月1日起第一次请病假,到6月30日止累计请病假未满三个月的,此后再次请病假,则从再次请病假的第一天开始重新在六个月内计算三个月的医疗期。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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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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