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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计算周期内累计病休时间未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此后请病假是否应重新计算医疗期呢

时间:2024.12.10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1294人
律师解析:
医疗期应从请病假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计算周期内医疗期未满的,则全部清零,下次请病假时在规定的周期内重新计算医疗期。如劳动者按规定可以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如果从1月1日起第一次请病假,到6月30日止累计请病假未满三个月的,此后再次请病假,则从再次请病假的第一天开始重新在六个月内计算三个月的医疗期。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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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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