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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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劳工保护的法律框架,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届满,倘若双方都无意继续合作的话,用人单位原则上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然而,在此种状况之下,劳资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终止,通常是不会产生雇主需向劳动者予以金钱赔偿的状况。

如果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且雇佣方未依法或依约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合同,那么在非劳动者原因导致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的工作状态持续,雇佣方就应该按照未签书面协议期间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补偿。但如果是劳动者主观拒绝签订新协议,通常情况下是不会产生经济赔偿责任的。

当劳动合同时限期满时,若公司决定不再续约,通常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金,而是应当对员工作出经济补偿。为此,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每满一个整年度,公司都必须向上一年度的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其经济补偿将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员工,则需向其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

关于劳动法合同续签补偿的规定关于劳动合同未予续签的情况,一般而言并无赔偿责任,然而若系由于用人单位擅自降低劳动合同所约定之条件所引发的,则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对于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可视为一年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年限不足六个月的,则仅需给予半个月工资的补偿即可。

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续签过程中降低了原先约定的薪资福利水平导致劳动者无法接受而选择不再签署新的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在工作岗位上持续服务的年限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每服务满一整年便可获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具体而言,该补偿的标准应以劳动者离职之前确实服务过的十二个月之内的所有月度平均工资作为依据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