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建筑物内坠落:
若因附属设施等脱落致意外,建筑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自证无过错要担责;
若是第三人导致,第三人担责,管理人有过错则承担补充责任。
2.公共场所坠落:
因安全设施不完善等导致坠落,经营者、管理者未尽保障义务要担责;
有
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担责,经营者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3.工作中坠落:
符合
工伤认定可申请认定,由单位或
工伤保险基金
赔偿。
追责要及时
收集证据,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
起诉。
案情回顾:小胡在某商场购物时意外坠落死亡。小胡
家属认为商场安全设施不完善、警示标识缺失,商场应承担责任。而商场则称小胡是因自身不小心导致坠落,与商场无关。双方就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无法
协商一致。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因场所的安全设施不完善、警示标识缺失等致坠落,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
侵权责任。本案中商场若确实存在安全设施不完善、警示标识缺失的情况,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2、若有
证据证明小胡的坠落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第三人应承担责任,若商场在此过程中有过错,则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小胡家属应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医疗记录等,先与商场协商赔偿,若协商不成可通过
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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