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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期遭辞退,加班费该如何计算

时间:2026.10.31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851人
律师解析:
试用期被辞退,加班费计算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
先明确加班时间对应的加班费支付标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休息日安排工作且不能补休,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接着确定工资基数。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就以约定工资为加班费计算基准;若合同没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以实际工资为计算基数。要注意,加班费计算基数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要是试用期被辞退时,用人单位没依法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

案情回顾:

小朱在试用期被公司辞退,他发现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用。小朱认为,自己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都存在加班情况,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但公司却以试用期工资低为由,拒绝按照正常标准计算加班费。双方就加班时间的认定、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及加班费的支付问题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应按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按200%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按300%支付。小朱的加班情况应据此计算加班费。
2、确定工资基数时,若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应以约定工资为基准;若约定不明,则以实际工资计算,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小朱公司以试用期工资低拒绝正常计算的做法不合法。
3、若公司未依法支付,小朱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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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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