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规定,认定
职务行为可从下面几方面判断:
职权方面,行为要和
行为人职务权限有关。也就是说,该行为得是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是因其在单位担任的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像销售人员对外签
销售合同,是履行销售职责的常见行为,属于职权范围,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时空方面,一般职务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在这期间从事与工作相关活动,通常会被认定为职务行为。要是单位没严格限制工作时间和地点,像外勤人员,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延展和地点范围内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
名义方面,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以单位名义进行,这表明该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比如客服人员以单位名义和客户沟通解决问题,这种对外代表单位的行为,一般可认定为职务行为。
利益方面,行为目的是为单位利益,或主要是为单位利益实施。若行为能给单位带来业务拓展、声誉提升等好处,就算过程有小瑕疵,也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
认定职务行为要综合考虑这些要素,不能只依据一个因素来判断。
案情回顾:小许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一次,他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前往客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合同签订时,小许以公司名义进行,且合同若履行将为公司带来业务拓展和利益。但公司认为小许是在工作时间外自行前往签约,不属于职务行为,不应由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职权要素来看,小许作为销售人员,对外签订销售合同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符合职权要素。
2、时空要素上,虽合同签订在工作时间外,但单位未严格限制销售人员工作时间,其在合理范围内的签约行为不影响
职务行为的认定。
3、名义要素方面,小许以公司名义与客户
签订合同,表明该行为是单位意志的体现。
4、利益要素上,合同能为公司带来业务拓展,符合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要求。综合各要素,小许签订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