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务派遣侵权责任认定得区分不同情况。
当被派遣
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
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依据“控制力”理论,用工单位实际指挥和管理劳动者工作,对劳动者行为能直接控制和监督,所以承担
主要责任。要是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像派遣了无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劳动者,就得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也就是说,用工单位无力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时,劳务派遣单位在过错范围内
赔偿。
要是被派遣劳动者自身在工作中受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用工单位是劳动者工作场所,对劳动者工作安全有一定保障义务,所以劳动者工作中受伤,二者共同担责。
认定劳务派遣侵权责任时,得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准确划分责任,从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遇到这类
纠纷,建议
当事人收集好相关
证据,如
劳动合同、工作记录、事故报告等。若协商无法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找专业律师咨询,
向法院起诉来解决问题。
案情回顾:小许通过劳务派遣到小何公司工作。一次工作中,小许操作失误致使小丽受伤。小许所在的劳务派遣单位称自己
无责,应由小何公司担责;小何公司则认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无相应操作资质的小许有过错,也应担责。另外,小朱也是被派遣到小何公司工作的员工,工作时受伤,劳务派遣单位和小何公司就谁承担责任互相推诿。
案情分析:1、对于小许致小丽受伤的情况,依据法律,接受劳务派遣的小何公司实际指挥管理小许工作,有直接控制监督力,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若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了无相应资质的小许存在过错,在用工单位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2、对于小朱工作中受伤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小何公司作为实际工作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者需对小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责任时,应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及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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