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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三次以上劳动合同是不是永久合同

时间:2026.10.12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855人
律师解析:
连续签三次以上劳动合同,不一定就是永久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常说的“永久合同”,它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但并非不能解除。当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若满足上述法定条件,并且劳动者没有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要是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或者出现因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就算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能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给劳动者的建议是,要清楚自身权益,签订劳动合同时留意合同类型。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可向单位提出要求。给用人单位的建议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避免违法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与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公司打算继续与小朱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朱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己应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则称小朱在工作中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小朱不存在上述规定情形且未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有义务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若公司能证明小朱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便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也可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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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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