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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享受社保人员能否确立劳动关系

时间:2026.10.11 标签: 劳动纠纷 社保纠纷 阅读:903人
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和享受社保人员能否确立劳动关系,要分情况来看。
要是人员享受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就终止了。这时,用人单位和该人员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为法律觉得劳动者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就意味着退出了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要是人员虽享受社保,但不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像只享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保待遇,和用人单位仍可能确立劳动关系。只要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就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如果遇到这类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先明确人员享受的社保类型。要是有争议,可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通过协商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

案情回顾:

小许已享受社保,入职一家单位工作。单位认为小许享受社保,与其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小许则觉得自己虽享受社保,但并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应是劳动关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许向相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权益,明确与单位的关系性质。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小许享受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其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因为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意味着退出劳动力市场,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2、若小许享受的不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仅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保待遇,且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单位和小许符合主体资格,单位规章制度适用于小许,小许受单位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且其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那么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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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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