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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员到底属于哪种劳动关系

时间:2026.10.06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311人
律师解析:
挂靠人员和被挂靠单位一般没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从属性特征,包含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就是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指挥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经济从属性指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一部分,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
挂靠是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主体,用有资格主体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挂靠人员通常自主开展业务,自己承担经营风险,不受被挂靠单位日常管理,劳动报酬也不是被挂靠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支付。像建筑行业,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接工程,个人独立组织施工、核算成本和收益,和企业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但要是挂靠人员工作时受被挂靠单位实际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就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具体得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为开展建筑业务,挂靠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小胡名下。小朱自主组织施工、核算成本和收益,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但小朱认为自己与小胡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享受相关权益,而小胡则坚称双方只是挂靠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劳动关系需具备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要求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指挥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经济从属性要求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且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小朱自主开展业务,不接受小胡日常管理,劳动报酬也非基于劳动关系由小胡支付,通常应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2、若小朱在工作中受小胡实际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是小胡业务组成部分,则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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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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