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等
劳动法律
法规对工作时间规定明确。
标准工时制中,
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不超40小时,且用人单位要
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要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得和工会、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不超1小时;特殊原因需延长时,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每天不超3小时,每月不超36小时。
除标准工时制,还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周、月、季、年等周期综合算工作时间,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要和法定标准基本相同。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适用于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
加班,要依法支付
加班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
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劳动者遇到工作时间和加班费问题,可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
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胡在某公司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公司近期业务繁忙,未与小胡协商便要求其每日加班三小时,且连续加班一个月,累计加班时长超过三十六小时,也未支付加班费。小胡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司沟通无果后,决定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标准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该公司未与小胡协商且累计加班超三十六小时,违反此规定。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加班费。该公司未支付小胡加班费,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却未按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报酬,侵害了小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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