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期满时,若不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合同,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用人单位要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需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算。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就按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说的月工资,是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要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就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要注意,工资是指劳动者应得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和单位协商,也能向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能
申请劳动仲裁,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以原条件续订合同,但小朱因个人发展原因拒绝。小朱在该公司工作了3年零4个月,月工资为8000元。
合同终止后,公司认为小朱主动拒绝续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小朱则认为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以原条件续订,小朱拒绝,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有一定依据。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小朱工作3年零4个月,若符合支付条件,应支付3.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小朱月工资8000元应作为计算基数。若公司拒绝支付,小朱可通过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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