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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虚报入职情况算不算欺诈

时间:2026.09.27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1049人
律师解析:
劳动者入职时虚报情况,是否构成欺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用欺诈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让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在劳动关系里,如果劳动者虚报的是用人单位招聘时明确看重、对是否录用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信息,像学历、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并且用人单位因为这些虚假信息决定录用劳动者,那么劳动者的行为就算欺诈。
举个例子,用人单位招聘特定岗位要求应聘者有专业技能证书,劳动者为得到工作虚报自己有该证书,这就是欺诈行为。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以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合同,还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但要是劳动者虚报的是对工作岗位没实质影响的信息,例如个人兴趣爱好等,通常不构成欺诈。因为这些信息不是用人单位决定录用与否的关键,没对招聘决策产生实质性干扰。
所以,劳动者入职别虚报关键信息,避免被认定欺诈,用人单位发现这种情况可依法处理。

案情回顾:

小许应聘某公司特定岗位,该岗位要求应聘者具有某专业技能证书。小许为获得工作,虚报自己拥有此证书,成功入职。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小许并无该证书,认为小许的行为构成欺诈,决定解除与小许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小许则认为自己虽虚报证书但工作表现良好,公司不应解除合同。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小许虚报专业技能证书,此为用人单位招聘时明确关注且对录用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信息,公司基于该虚假信息录用小许,小许的行为构成欺诈。
2、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公司解除与小许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做法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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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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