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劳动合同精选解答 > 员工连续两次续签合同是否为无固定期限

员工连续两次续签合同是否为无固定期限

时间:2026.09.27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955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法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像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第二项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这意味着,当满足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若劳动者不存在上述法定过错或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不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依法订立。协商不成,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某单位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前,单位以小朱工作表现不佳为由,欲与小朱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朱认为自己并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本案中,单位称小朱工作表现不佳,但未证明小朱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未证明小朱符合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所以,若小朱不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与小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