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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两次合同后第三次是否要签无定期

时间:2026.09.25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477人
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是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续订合同时,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签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说的是用人单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像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指的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还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还是不能胜任工作。
简单来讲,签了两次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没有上述法定过错,也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等问题,并且有续订合同的意愿,除非他自己主动提出签固定期限合同,那么第三次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者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公司工作,已与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小朱有续订合同的意愿,且小朱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也没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然而,公司却提出与小朱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朱认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本案中,小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且有续订意愿,公司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若小朱未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应与小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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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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