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对
试用期有以下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决定试用期时长。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超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超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防止用人单位借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若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不成立,此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有标准。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
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
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属
违法解除。此时劳动者可要求继续
履行合同,也可主张
赔偿金。
劳动者遇到试用期相关问题,要了解自身权益。若权益受损,可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
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
入职一家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
劳动合同,公司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小朱的工资仅为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试用期满前,公司以小朱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明。小朱认为公司试用期时长、工资标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不合法,与公司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该公司与小朱签订两年期限合同却规定三个月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公司支付给小朱的工资仅为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不符合法律标准。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未提供证明就
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小朱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