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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第三者赔偿能否都得

时间:2026.07.20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 阅读:1142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工伤待遇和第三者赔偿可以兼得。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工伤保险条例》都没禁止职工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民事赔偿
工伤待遇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时,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这是对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的社会保障。第三者赔偿基于侵权责任,若第三人侵权致职工受伤,第三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举个例子,职工上班途中因第三人交通肇事受伤,既可以向肇事方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民事赔偿,也能依据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但要注意,部分项目不能重复赔偿,例如医疗费。实际操作中,一般采用补充模式,先由侵权人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所以,职工遇到类似情况,要先明确各项赔偿的依据和范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上班途中遭遇小胡交通肇事受伤。小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小朱申请了工伤认定。小胡认为小朱已能享受工伤待遇,自己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朱则主张既享受工伤待遇,又要求小胡进行民事赔偿,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工伤保险条例》未禁止职工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民事赔偿。工伤待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可依《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待遇;第三者赔偿基于侵权责任,第三人侵权致职工受伤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赔偿责任。
2、在此案中,小朱上班途中因小胡交通肇事受伤,既可以向小胡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民事赔偿,也能依据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部分项目如医疗费不能重复赔偿,通常先由小胡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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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工伤赔偿段彪永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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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段彪永律师是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副会长,昆明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会副主任,昆明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 段彪永律师是云南省工伤赔偿实务专家律师,著有《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百例》一书,对于农民工及劳动工伤从业人员具有深刻指导价值。段彪永律师在云南法制报、春城晚报、昆明日报、工人日报等新闻媒体发表专业文章或评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专家影响力。 段彪永律师创立铁三角工伤律师团队,现有成员12人。段主任工伤律师团队是云南省最专业的工伤律师团队之一,拥有丰富的工伤赔偿实务经验,特别是在工伤伤残部位增补、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工亡认定、交通事故工伤双赔、职业病等重大疑难复杂工伤案件方面,有着深刻的办案心得和强有力的专业支撑,在业界有良好声誉,在工伤工友心中有着非常高的认可度。“只为受伤农民工代理工伤案件,不接受公司老板的案件委托”,是段彪永律师的职业理念和价值观体现。 段彪永律师工伤律师团队总部在昆明,但是办案800+遍布昆明、曲靖、玉溪、红河和楚雄等云南省十六个地州,累计拿到赔偿款5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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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已执业15年,执业地区为云南昆明,认证执业律所是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擅长工伤赔偿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308806608,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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